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牛月蘭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小鳳 被 上訴人 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珠 訴訟代理人 孫幼倩 蔡銘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