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8號聲 請 人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允澤 代 理 人 劉緒倫律師 牟君志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普萊普雷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216,000 元(計算式:6,400,000 股×26.44 元 =169,216,000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伍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