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睿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東隆 人 號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