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94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旺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蔡偉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東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東霖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