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1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基隆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葉戴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捌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