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傑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宜弘通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