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謝諒獲 人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振榮、賴獻玉、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燕巢區、債務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新興區、債務人陳振榮住於高雄市苓雅區、債務人賴獻玉住於高雄市苓雅區、債務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前鎮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皆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