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7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揚元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春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