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59號聲 請 人 永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閔惠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459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湘鄉食品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永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93,600元 │LD4223969 │103年12月29日 │ │ │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