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債 務 人 陳滿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 萬9,747 元,亦有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明細表、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在卷足憑【見本院103 年度司執消債調字第39號卷( 下稱消債調卷) 第14頁、本院卷第134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000 元;另於每年3 月增加清償4 萬元,共計6 年6 期,總清償金額為60萬元,清償成數為22.31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及單親兒少補助1,900 元外,無其他收入,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足憑(見消債調卷第13頁)。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條件業已將債務人每年年終獎金萬元納入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清償,於每年3 月增加還款金額4 萬元,共計6 年。且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60萬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2萬5,043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61萬1,800 元後,尚餘13243 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26,300元,其中含未成年子女詹○○( 00年次) 扶養費11,500元,平均每人每月必要支出13,150元,尚與內政部公布新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840元相當,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另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詹○○雖經其生父詹俊傑認領,惟債務人陳稱其生父無法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均由其一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其生父詹俊傑之財產、所得資料,其101 、102 工作平均所得13,302元,尚堪提供自身生活支出,債務人陳稱其一人負擔未成年子女詹○○之生活費堪可採信。 ㈢再查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與債務人積欠債務之原因無涉,亦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至於債務人是否順利謀得兼職增加收入,乃屬無法明確衡量、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不得據以為更生方案條件盡力清償與否之判斷基礎。本件債務人為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每月平均薪資收入2 萬9,747 元加計單親兒少補助1,900 元,扣除必要支出2 萬6,300 元後,願將所剩5,347 元,幾近全數納入更生方案清償,並願於每年3 月11日增加清償4 萬元,共計6 年,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5 日給付,│ │ 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 │ ㈠欄位所示。 │ │2.年終獎金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年為1 期,共6 期,每期在每年3│ │ 月5 日給付,每期清償40,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 │ │ ㈡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689,562 元。 │ │4.清償總金額:600,000元。 │ │5.總清償比例:22.3﹪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 ├──┼──────────────┼─────┼────┼─────┤ │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81,859 │524 │4,192 │ ├──┼──────────────┼─────┼────┼─────┤ │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3,039 │247 │1,979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3,060 │247 │1,979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0,663 │224 │1,794 │ ├──┼──────────────┼─────┼────┼─────┤ │ 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31,480 │802 │6,417 │ ├──┼──────────────┼─────┼────┼─────┤ │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529 │150 │1,198 │ ├──┼──────────────┼─────┼────┼─────┤ │ 7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30,952 │58 │460 │ ├──┼──────────────┼─────┼────┼─────┤ │ 8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44,268 │2,313 │18,505 │ ├──┼──────────────┼─────┼────┼─────┤ │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3,712 │435 │3,476 │ ├──┼──────────────┼─────┼────┼─────┤ │ │合 計 │2,689,562 │5,000 │40,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 │ 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