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588號聲 請 人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悅實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肆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叁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