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008號聲 請 人 兆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迪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耀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