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152號聲 請 人 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淵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蘇和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陳明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