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23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國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東隆 相 對 人 陳瑞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二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三張,面額合計新臺幣叁佰萬元﹙存單號碼:UC七四一七七七八、UC七四一七七七九、UC七四一七七八零﹚,准以同額之聯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865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提存物,經提存在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23號擔保提存事件),茲因所提存之定存單即將到期,故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民事裁定等影本無誤,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