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李翰洲律師 林逸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義忠、黃綉樺及詩肯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