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84號原 告 練宣佑即騰駿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