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