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4號原 告 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 原 告 鄧廉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天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拾玖萬貳仟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捌拾玖萬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