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78號原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壹拾玖萬陸仟肆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