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 告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被 告 黃克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454 元【計算式:4.02平方公尺×82700 元〈民國104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3 245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