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63號原 告 李永清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芳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柒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