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寧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叁仟零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陸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 昭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