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保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保熙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建豐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