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李亞萍 宏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