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臨時會臨時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陳炤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臨時會臨時決議不成立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原告起訴時未指明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補正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法定代理人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