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9號原 告 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忠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陳宜新律師 被 告 康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沛勳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叁仟零玖拾陸元【計算式:門禁卡磁卡5 張2,380 元+(1 支鑰匙150 元×4 支)+1,480,116 元=1,483,096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