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1號原 告 康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勳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 昭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