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德正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博通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