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3號原 告 高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柒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叁萬叁仟玖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