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4號 原 告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世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