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原 告 魏明春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 被 告 白介芃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 告 白介宇 白介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白文正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繼承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白介宇、白介人、白介芃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繼承人白文正於97年7 月2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原告魏明春為其配偶,被告白介宇、白介人則為原告與被繼承人之婚生子,被告白介芃為被繼承人之非婚生子並經其認領,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四人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於94年1 月9 日書立自書遺囑,其內容記載「立書人本人白文正若有意外身故,願將全部遺產留給魏明春及二小孩,白介宇及白介人,並委請翁健擔任執行人」,該等內容除由被繼承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及捺指印外,尚有劉國安、翁健2 人擔任見證人,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且就遺囑真正與否一案,業經三審法院判決確認遺囑為真正。又依遺囑內容以觀,被繼承人係將全部遺產留給原告及被告白介宇、白介人3 人,而不及於被告白介芃,是被繼承人於遺囑中,雖未將遺產留給被告白介芃,然被告白介芃仍有其特留分8 分之1 ,是依兩造之應繼分、特留分,各人之分配比例應為:原告與被告白介宇、白介人每人各24分之7 ,被告白介芃為24分之3 。 ㈡原告及被告白介宇、白介人曾於確認遺囑真正訴訟判決確定後,於103 年12月3 日委請律師代理發函予被告白介芃,略以:全體繼承人就遺產未達成分割協議,又遺囑中原指定之遺囑執行人翁健先生日前寄發存證信函予全體繼承人,表明無意擔任本件之遺囑執行人,請被告白介芃於文到10日內能與原告及被告白介宇、白介人洽談協議分割遺產事宜,惟被告白介芃自始未出面協議,是認全體繼承人已無法自行依協議方式進行遺產分割。 ㈢原告前曾就被繼承人白文正之遺產依法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被繼承人課稅遺產淨額為新臺幣(下同)748,446,114 元,應納遺產稅額為358,073,557 元,稅後之遺產淨額為390,372,557 元。惟就前開應納稅額,因全體繼承人無法協議繳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之金額(含本稅358,073,557 元、利息9,368,773 元、滯納金53,711,033元、遲延利息3,169,885 元及強制執行費19,889元)為424,343,137 元,故實際可分配之遺產餘額為324,102,977 元(748,446,114 -424,343,137 =324,102,977 )元。 ㈣遺產各該細目分割方法如下: ⒈國內不動產部分: 被繼承人白文正生前於國內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不動產共計9 筆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頭城鎮○○里0 鄰○○路000 號房屋1 間。關於前揭不動產,原告為全體繼承人利益,已於104 年2 月5 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為兩造公同共有,如採原物分配,有鑑於日後兩造對於共有物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協議,難獲共識,請准予分割、變賣,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⒉大陸地區不動產部分: 被繼承人白文正生前於大陸地區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門牌編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路000 號1 樓房屋1 間,為兩造公同共有,如採原物分配,有鑑於日後兩造對於共有物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協議,難獲共識,請准予分割、變賣,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⒊國內銀行存款部分: 被繼承人白文正生前於國內銀行帳戶,其中部分銀行存款,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抵繳遺產稅,執行後尚有如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之銀行存款,該剩餘款項仍為兩造公同共有,適於原物分配,請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⒋國外銀行存款部分: 被繼承人白文正生前於國外銀行帳戶,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所示之銀行存款,為兩造公同共有,適於原物分配,請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⒌國內存出保證金債權部分: 被繼承人白文正生前於國內遺有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存出保證金債權,為兩造公同共有,適於原物分配,請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⒍國外證券交割戶餘額部分: 被繼承人白文正生前於國外遺有如附表一編號20至22所示之債權,為兩造公同共有,適於原物分割,請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⒎國內投資(股票)部分: 被繼承人白文正生前於國內遺有投資,其中部分投資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抵繳遺產稅,執行後尚有如附表一編號28至43所示各項投資,為兩造公同共有,適於原物分配,且部分投資係被繼承人投資之家族企業,部分投資則非公開發行公司,該等投資因變現性不易,請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⒏國外投資(股票)部分: 被繼承人白文正生前於國外遺有如附表一編號44至60所示各項投資,為兩造公同共有,適於原物分配,請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⒐其他遺產(高爾夫球證)部分: 被繼承人白文正生遺有如附表一編號61至66所示數家高爾夫球場之球證,為兩造公同共有,不適於原物分配,如採原物分配,因日後兩造對於共有物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協議,難獲共識,請准將高爾夫球證分割、變賣,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⒑97年7 月2 日以後之債權: 被繼承人白文正生前所為國內、外投資部分,於97年7 月2 日後,仍逐年有股息、被繼承人生前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偵字第10431 號)刑事保證金2,000 萬元、國稅局遺產稅退稅款27,012,027元、被繼承人97年薪資留底稅款170,075 元及減資應收回股款等,仍屬兩造所公同共有,適於原物分配,請將附表一編號67至100 所示之應收款,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三、被告白介宇、白介人陳述略以: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及分割遺產方法不爭執,對原告所提證物之形式真正不爭執等語。被告白介芃則陳述略以:被繼承人白文正係自殺身亡,此非遺囑所稱之意外身故,故其所立遺囑不生效力,另遺產非僅起訴狀所載,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遺產等語。 四、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白文正於97年7 月2 日死亡,經繳納遺產稅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被繼承人生前立有自書遺囑,表示其遺產由原告與被告白介宇、白介人繼承等情,業據提出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自書遺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08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重家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510 號民事裁定、聚信法律事務所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上海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債權明細、投資及股票明細、高爾夫球證影本、現金股利明細、支票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函、扣繳憑單等件為證,被告對此並未爭執。被告白介芃雖稱被繼承人並非意外死亡,系爭遺囑應不生效力云云。惟系爭遺囑業於前案訴訟中認定為真正,並認被繼承人於97年7 月間所為非自然原因之自殺行為,符合被繼承人於立遺囑時所設想之「意外身故」範圍,系爭遺囑仍有適用餘地,此有上揭三件民事裁判可參,本件細繹其理由後,亦同此認定,堪認系爭遺囑仍屬有效而得適用,被告白介芃所辯,核無可採。至被告白介芃另稱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遺產云云,惟未舉證以實其說,同無可採。綜上,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 五、被繼承人白文正以系爭遺囑將全部遺產歸由原告及被告白介宇、白介人繼承,致同為繼承人之被告白介芃未能繼承任何遺產,已侵害白介芃之特留分,是原告主張保留白介芃之特留分而分割遺產,於法並無不合。復依民法第1144條第1 款、第1223條第1 款規定,兩造之應繼比例為附表二所示。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遺產在分割前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目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且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前揭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1436號、84年度臺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另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或於協定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 條第1 至3 項亦有明文。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七、被繼承人白文正於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之不動產,本院審酌被告白介芃與被告白介宇、白介人為同父異母之手足,原告為白介宇、白介人之母,兩造對遺產範圍有所爭執,復曾因系爭遺囑爭訟,且雙方對遺產稅之申報、繳納亦未能協議,致遭強制執行繳納遺產稅,足認其等間相處不睦,積怨已深,就上開不動產如仍維持分別共有關係,恐徒增日後再另起爭執之可能;又上開不動產中之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85 平方公尺,兩造公同共有9 分之1 ,持有面積約32平方公尺;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90 平方公尺,兩造公同共有53分之13,持有面積約44平方公尺;另宜蘭縣頭城鎮○○○段000 地號土地,兩造持有面積為15.17 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若按兩造之應繼比例為原物分割,每人分得之面積均狹小,有損上開不動產之完整性與經濟效用,更造成日後使用上之困難,進而減損上開不動產之經濟利用價值。另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61至66之高爾夫球證,性質上無法原物分配,客觀上亦無固定價值。為求兩造間之公平性,並減少日後紛爭及考量多數繼承人之意願,本院因認上開11筆不動產及6 張高爾夫球證均應予變賣分割,變賣所得價金按兩造之應繼比例分配,始屬妥適。至被繼承人其他遺產,因性質上並非不可分,故分割方法應以原物分配為適當,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比例分配。又被繼承人死亡後各項遺產如有孳息,亦應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比例分配。末按附表一編號19尚有存款0.76元,編號24至27為被繼承人之債權,均屬遺產之一部分,如因逾期受領而為債務人收回,然此等債權並不因此消滅,自應一併分割;至編號57被繼承人所持有之股份,縱遭其他公司併購,仍具財產價值,同屬遺產之一部分,亦應併予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八、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按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所繼承之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周玉惠 附表一:被繼承人白文正之遺產 ┌──┬────────────┬──────┬──────┐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金│ 分割方法 │ │ │ │額(未標示則│ │ │ │ │為新臺幣)、│ │ │ │ │股份數、張數│ │ │ │ │(均計算至 │ │ │ │ │103 年10月31│ │ │ │ │日止) │ │ ├──┼────────────┼──────┼──────┤ │ 1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段二小段│1/9 │左列編號1 至│ │ │424 地號土地 │ │11之不動產准│ ├──┼────────────┼──────┤予變賣分割,│ │ 2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段二小段│13/56 │變賣所得價金│ │ │426 地號土地 │ │由兩造依附表│ ├──┼────────────┼──────┤二所示之繼承│ │ 3 │宜蘭縣頭城鎮下新興段270 │全部 │比例分配。 │ │ │地號土地 │ │ │ ├──┼────────────┼──────┤ │ │ 4 │宜蘭縣頭城鎮下新興段271 │全部 │ │ │ │地號土地 │ │ │ ├──┼────────────┼──────┤ │ │ 5 │宜蘭縣頭城鎮下新興段272 │全部 │ │ │ │地號土地 │ │ │ ├──┼────────────┼──────┤ │ │ 6 │宜蘭縣頭城鎮下新興段273 │全部 │ │ │ │地號土地 │ │ │ ├──┼────────────┼──────┤ │ │ 7 │宜蘭縣三星鄉柑仔坑段613 │全部 │ │ │ │地號土地 │ │ │ ├──┼────────────┼──────┤ │ │ 8 │宜蘭縣三星鄉天山段233 地│全部 │ │ │ │號土地 │ │ │ ├──┼────────────┼──────┤ │ │ 9 │宜蘭縣三星鄉天山段234 地│全部 │ │ │ │號土地 │ │ │ ├──┼────────────┼──────┤ │ │ 10 │宜蘭縣頭城鎮下新興段135 │全部 │ │ │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 │ │ │ │縣頭城鎮○○路000 號) │ │ │ ├──┼────────────┼──────┤ │ │ 11 │大陸地區上海市零陵路631 │全部 │ │ │ │號 │ │ │ ├──┼────────────┼──────┼──────┤ │ 12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2,129 元 │左列編號12至│ │ │帳戶存款 │ │19之存款暨其│ ├──┼────────────┼──────┤孳息均由兩造│ │ 13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日幣50,035元│依附表二所示│ │ │帳戶存款 │ │之繼承比例分│ ├──┼────────────┼──────┤配。 │ │ 14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美金17,938.3│ │ │ │帳戶存款 │7 元 │ │ ├──┼────────────┼──────┤ │ │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91 元 │ │ │ │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 │ │ ├──┼────────────┼──────┤ │ │ 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分行│港幣 │ │ │ │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2,298,885.81│ │ │ │ │元 │ │ ├──┼────────────┼──────┤ │ │ 1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分行│日幣2,000元 │ │ │ │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 │ │ ├──┼────────────┼──────┤ │ │ 1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分行│美金 │ │ │ │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28,182.07 元│ │ ├──┼────────────┼──────┤ │ │ 19 │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 │0.76元 │ │ │ │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 │ │ ├──┼────────────┼──────┼──────┤ │ 20 │寶來曼氏期貨股份有限公司│4,784 元 │左列編號20至│ │ │存出保證金 │ │27之債權暨其│ ├──┼────────────┼──────┤孳息均由兩造│ │ 21 │寶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港幣8,679,59│依附表二所示│ │ │700095-M-000現金戶債權 │5.68元 │之繼承比例分│ ├──┼────────────┼──────┤配。 │ │ 22 │寶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新加坡幣 │ │ │ │700095-M-000融資戶債權 │9,049.94元 │ │ ├──┼────────────┼──────┤ │ │ 23 │寶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美金 │ │ │ │700095-M-000期貨戶債權 │16,481.73元 │ │ ├──┼────────────┼──────┤ │ │ 24 │南港輪胎97年應收現金股利│825元 │ │ │ │債權 │ │ │ ├──┼────────────┼──────┤ │ │ 25 │南港輪胎97年應收股票股利│495股 │ │ │ │債權 │ │ │ ├──┼────────────┼──────┤ │ │ 26 │中華紙業92-96 年應收現金│2,199元 │ │ │ │股利債權 │ │ │ ├──┼────────────┼──────┤ │ │ 27 │對KGI Securities Public │85元 │ │ │ │Company之債權 │ │ │ ├──┼────────────┼──────┼──────┤ │ 28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815 股 │左列編號28至│ │ │ │ │60之投資暨其│ ├──┼────────────┼──────┤孳息均由兩造│ │ 29 │德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285,862 股 │依附表二所示│ │ │票 │ │之繼承比例分│ ├──┼────────────┼──────┤配。 │ │ 30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49,417股 │ │ │ │股票 │ │ │ ├──┼────────────┼──────┤ │ │ 31 │聯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0,000股 │ │ ├──┼────────────┼──────┤ │ │ 32 │寶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325,600股 │ │ ├──┼────────────┼──────┤ │ │ 33 │元大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723,025股 │ │ ├──┼────────────┼──────┤ │ │ 34 │元大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3,075股 │ │ │ │(103 年8 月26日配股) │ │ │ ├──┼────────────┼──────┤ │ │ 35 │全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14,800股 │ │ ├──┼────────────┼──────┤ │ │ 36 │慶餘堂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75,000股 │ │ │ │司股票 │ │ │ ├──┼────────────┼──────┤ │ │ 37 │寶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00股 │ │ ├──┼────────────┼──────┤ │ │ 38 │慶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4,056 股(含│ │ │ │股票 │逾期未領之 │ │ │ │ │579股) │ │ ├──┼────────────┼──────┤ │ │ 39 │肯歐企業有限公司投資 │32,853元 │ │ ├──┼────────────┼──────┤ │ │ 40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4 股 │ │ │ │股票 │ │ │ ├──┼────────────┼──────┤ │ │ 41 │寶來曼氏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015 股 │ │ │ │股票 │ │ │ ├──┼────────────┼──────┤ │ │ 42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98 股(含逾│ │ │ │ │期未領之260 │ │ │ │ │股) │ │ ├──┼────────────┼──────┤ │ │ 43 │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73,226股 │ │ ├──┼────────────┼──────┤ │ │ 44 │香港中旅國際投資有限公司│220,000股 │ │ │ │股票 │ │ │ ├──┼────────────┼──────┤ │ │ 45 │金六福投資有限公司股票 │187,500股 │ │ ├──┼────────────┼──────┤ │ │ 46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30,000股 │ │ │ │H股 │ │ │ ├──┼────────────┼──────┤ │ │ 47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30,000股 │ │ │ │H股 │ │ │ ├──┼────────────┼──────┤ │ │ 48 │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60,000股 │ │ │ │H股 │ │ │ ├──┼────────────┼──────┤ │ │ 49 │上海錦江國際酒店集團股份│350,000股 │ │ │ │有限公司H股 │ │ │ ├──┼────────────┼──────┤ │ │ 50 │廈門國際港務股份有限公司│56,000 股 │ │ │ │H股 │ │ │ ├──┼────────────┼──────┤ │ │ 51 │I股新華富時A50 中國指數│1,500,000股 │ │ │ │基金 │ │ │ ├──┼────────────┼──────┤ │ │ 52 │天津港發展控股有限公司 │4,000股 │ │ ├──┼────────────┼──────┤ │ │ 53 │Digitel Group Limited │10,000,000股│ │ ├──┼────────────┼──────┤ │ │ 54 │Hotung Investment │390,000股 │ │ │ │Holdings │ │ │ ├──┼────────────┼──────┤ │ │ 55 │Financial Select Sector │56,300股 │ │ │ │SPD │ │ │ ├──┼────────────┼──────┤ │ │ 56 │Tokyo Securities Co.Ltd │1,750股 │ │ ├──┼────────────┼──────┤ │ │ 57 │Adkinson Securities Publ│837,790 股(│ │ │ │ic │被CGS.TH併購│ │ │ │ │) │ │ ├──┼────────────┼──────┤ │ │ 58 │羅素環球70多元基金 │387.844股 │ │ ├──┼────────────┼──────┤ │ │ 59 │Amkey Biotechnology │150,000股 │ │ │ │Venture │ │ │ ├──┼────────────┼──────┤ │ │ 60 │Amkey Venture Capital │227,500股 │ │ │ │Inc. │ │ │ ├──┼────────────┼──────┼──────┤ │ 61 │霧峰高爾夫球證 │1 張 │左列編號61至│ ├──┼────────────┼──────┤66之高爾夫球│ │ 62 │臺灣高爾夫球證 │1 張 │證准予變賣分│ ├──┼────────────┼──────┤割,變賣所得│ │ 63 │新淡水高爾夫球證 │1 張 │價金由兩造依│ ├──┼────────────┼──────┤附表二所示之│ │ 64 │皇家高爾夫球證 │1 張 │繼承比例分配│ ├──┼────────────┼──────┤。 │ │ 65 │翡翠高爾夫球證 │1 張 │ │ ├──┼────────────┼──────┤ │ │ 66 │臺中興農高爾夫球證 │1 張 │ │ ├──┼────────────┼──────┼──────┤ │ 67 │元大寶來證券97年股利(支│10,505,015元│左列編號67至│ │ │票號碼:CD0000000 ) │ │100 之應收款│ ├──┼────────────┼──────┤暨其孳息均由│ │ 68 │元大寶來證券99年股利(支│12,455,731元│兩造依附表二│ │ │票號碼:FC0000000 ) │ │所示之繼承比│ ├──┼────────────┼──────┤例分配。 │ │ 69 │元大寶來證券100 年股利(│16,192,450元│ │ │ │支票號碼:AF0000000 ) │ │ │ ├──┼────────────┼──────┤ │ │ 70 │元大寶來證券101 年股利(│2,727,805元 │ │ │ │支票號碼:AZ0000000 ) │ │ │ ├──┼────────────┼──────┤ │ │ 71 │101 年換股及員工持股信託│11,970,741元│ │ │ │換股(支票號碼:AE965650│ │ │ │ │7 ) │ │ │ ├──┼────────────┼──────┤ │ │ 72 │員工持股信託股利(支票號│34,437元 │ │ │ │碼:CD0000000 ) │ │ │ ├──┼────────────┼──────┤ │ │ 73 │元大寶來證券102 年股利(│7,501,463元 │ │ │ │支票號碼:AZ0000000支票 │ │ │ │ │ ) │ │ │ ├──┼────────────┼──────┤ │ │ 74 │元大寶來證券103 年股利(│3,719,966 元│ │ │ │支票號碼:AZ0000000支票 │ │ │ │ │ ) │ │ │ ├──┼────────────┼──────┤ │ │ 7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保│20,000,000元│ │ │ │證金 │ │ │ ├──┼────────────┼──────┤ │ │ 7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退稅款(│27,012,027元│ │ │ │支票號碼:AN0000000 ) │ │ │ ├──┼────────────┼──────┤ │ │ 77 │97年薪資所得留底稅款 │170,075元 │ │ ├──┼────────────┼──────┤ │ │ 78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100 │774 元 │ │ │ │年股息 │ │ │ ├──┼────────────┼──────┤ │ │ 79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100 │1,121元 │ │ │ │年股利 │ │ │ ├──┼────────────┼──────┤ │ │ 80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101 │1,217 元 │ │ │ │年股利 │ │ │ ├──┼────────────┼──────┤ │ │ 8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103 │2,970元 │ │ │ │年股利 │ │ │ ├──┼────────────┼──────┤ │ │ 82 │德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129,928 元 │ │ │ │年股利(支票號碼:DA0518│ │ │ │ │365 ) │ │ │ ├──┼────────────┼──────┤ │ │ 83 │德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77,963元 │ │ │ │年股利 │ │ │ ├──┼────────────┼──────┤ │ │ 84 │德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129,938 元 │ │ │ │年股利 │ │ │ ├──┼────────────┼──────┤ │ │ 85 │德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07,900元 │ │ │ │年股利 │ │ │ ├──┼────────────┼──────┤ │ │ 86 │德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1,913 元 │ │ │ │100年股利 │ │ │ ├──┼────────────┼──────┤ │ │ 87 │德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975元 │ │ │ │101年股利 │ │ │ ├──┼────────────┼──────┤ │ │ 88 │德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7,276 元 │ │ │ │102年股利 │ │ │ ├──┼────────────┼──────┤ │ │ 89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0元 │ │ │ │97年股利(支票號碼:CI10│ │ │ │ │00182 ) │ │ │ ├──┼────────────┼──────┤ │ │ 90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1 元 │ │ │ │99年股利 │ │ │ ├──┼────────────┼──────┤ │ │ 91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7 元 │ │ │ │100 年股利(支票號碼:AF│ │ │ │ │0000000 ) │ │ │ ├──┼────────────┼──────┤ │ │ 92 │寶來曼氏期貨股份有限公司│985 元 │ │ │ │97年股利(支票號碼:CD11│ │ │ │ │48658 ) │ │ │ ├──┼────────────┼──────┤ │ │ 93 │寶來曼氏期貨股份有限公司│3,045元 │ │ │ │98年股利 │ │ │ ├──┼────────────┼──────┤ │ │ 94 │寶來曼氏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857 元 │ │ │ │99年股利 │ │ │ ├──┼────────────┼──────┤ │ │ 95 │寶來曼氏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603 元 │ │ │ │100年股利 │ │ │ ├──┼────────────┼──────┤ │ │ 96 │寶來曼氏期貨股份有限公司│2,431 元 │ │ │ │101年股利 │ │ │ ├──┼────────────┼──────┤ │ │ 97 │寶來曼氏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816元 │ │ │ │102年股利 │ │ │ ├──┼────────────┼──────┤ │ │ 98 │寶來曼氏期貨股份有限公司│2,101 元 │ │ │ │103年股利 │ │ │ ├──┼────────────┼──────┤ │ │ 99 │Amkey Biotechnology │美金50,000元│ │ │ │Venture減資應收回股款 │ │ │ ├──┼────────────┼──────┤ │ │100 │Amkey Venture Capital │美金321,250 │ │ │ │Inc.應付股利及減資應收回│元 │ │ │ │股款 │ │ │ └──┴────────────┴──────┴──────┘ 附表二:兩造之繼承比例 ┌────┬────┐ │繼承人 │繼承比例│ ├────┼────┤ │魏明春 │7/24 │ ├────┼────┤ │白介宇 │7/24 │ ├────┼────┤ │白介人 │7/24 │ ├────┼────┤ │白介芃 │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