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吳孟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 萬2,570 元,應徵裁判費9 萬8,17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