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原 告 林國常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 告 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玉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被 告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 萬3,071 元,查本件經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 億3,563 萬4,390 元【參宇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計算式:362,786,958 元《即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24筆土地於104 年11月3 日起訴時之總價》÷103,598.55平方公尺《即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24筆土地之 土地總面積》×(4974.4+14124.5+14.41 +19618.9 )平方公 尺《即系爭573 、575 、575-1 、587 地號土地面積》≒3501.85 元/ 平方公尺(小數點第2 位以下4 捨5 入)×38,732.21 平 方公尺≒135,634,390 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 萬6,428 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8 萬3,071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8 萬3,357 元,茲依民事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