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3號原 告 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 被 告 賀天一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此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參照)。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協議書)所生之訴訟,依上開協議書第七點定有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條款,並有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 頁)。參照前開最高法院裁定見解,此合意管轄法院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