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雅惠 被 告 智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証丞 被 告 林進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正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許竺筠 更正附表: ┌──┬──────┬───────┬───┬─────┬──────┐ │編號│ 債權金額 │ 到 期 日 │年利率│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 │ 6,084,660元│104 年2 月14日│3.76%│依左開請求│逾期在六個月│ │ │ │ │ │債權金額自│以內者,按左│ ├──┼──────┼───────┼───┤民國104 年│開利率之一成│ │ 2 │ 1,459,676元│104 年3 月25日│3.76%│1 月22日起│,逾期在六個│ │ │ │ │ │至清償日止│月以上者,按│ ├──┼──────┼───────┼───┤,按左開利│左開利率之二│ │ 3 │ 504,528元│104 年4 月29日│3.86%│率計算利息│成計算違約金│ │ │ │ │ │。 │。 │ ├──┼──────┴───────┴───┴─────┴──────┤ │合計│ 8,048,86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