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2號聲 請 人 台灣國際煙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立 代 理 人 李安穎 聲請人因遺失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