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11號聲 請 人 余廖雀即芳倫企業社 代 理 人 余標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吳旻玲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11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芳倫企業社 │92,805元 │CJ0000000 │103年8月5日 │ │ │公司 邱麗香 │份有限公司大橋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