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07號聲 請 人 富達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威 代 理 人 陳美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全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程翠璇 附表 ┌────┬──────────────┬──┬─────┐ │股票種類│ 股 票 字 號 │張數│股 數│ ├────┼──────────────┼──┼─────┤ │普通股 │97-NE-0000671~97-NE-0000700│ 30 │ 300,000 │ ├────┼──────────────┼──┼─────┤ │普通股 │97-NE-0000801~97-NE-0000830│ 30 │ 300,000 │ ├────┼──────────────┼──┼─────┤ │普通股 │97-NE-0000701~97-NE-0000800│ 100│1,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