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訴訟代理人 曹芳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雅萍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51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南京資訊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8,025元 │EM0000000 │104年5月10日 │ │ │公司 吳宗寶 │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