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7號原 告 倪世遠 追加被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李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1.確認原告與被告之僱傭關係存在。2.被告應自105 年6 月16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最末一日給付原告3 萬2,180 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3.被告應自105 年6 月16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1,908 元,儲存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4.被告應於106 年9 月30日給付原告績效考核獎金(考成獎金)6 萬4,360 元。5.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前於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提起之訴,現在本院繫屬中。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於106 年9 月18日追加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經本院曉諭是否為變更被告(本院卷二第308 頁),原告仍堅持主張追加,依民事訴訟法253 條規定,自應認為追加被告部分為重複起訴不合法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