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9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范佐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圖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勝紘 人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逸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叁萬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拾貳萬柒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