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珮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曜美國際美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之款項,於勞工未依法請求退休金前,應屬無法主張之項目,亦即如損害尚未發生者,自不得主張受有未提撥之損害,進而要求雇主對此給付應提撥額。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僅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準此,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未提繳退休金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