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希時尚精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婷文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安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自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宇成 一、債務人亞希時尚精品有限公司、鄭婷文、林安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亞希時尚精品有限公司、鄭婷文、鄭自宏、鄭宇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零陸萬貳仟叁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亞希時尚精品有限公司、鄭婷文、鄭自宏、鄭宇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