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6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沅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旭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文判 一、債務人旭翔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廖文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拾萬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