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87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余三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結算單、品號呆滯原因明細表影本,所請求貨款、代墊款債權之義務主體均為錸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非相對人。聲請人固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證明錸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所擔保債權包含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務,惟最高限額抵押權並非債務存在之證據,該書證無法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