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7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江長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7 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7 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