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0號債 務 人 洪紫婕即洪曉樺 代 理 人 楊正評律師 保 證 人 謝繼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之執行業務所得明細在卷可稽( ( 見本院卷第138 頁龍巖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28日龍( 105)總字第0668號函) ,以債務人104 年任職迄105 年9 月共獲執行所得新臺幣( 下同) 163,346 元,平均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1 萬4,248 元。而龍巖股份公司並查報債務人尚有未發獎金167,979 元( 見本院卷第138 頁龍巖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28日龍( 105)總字第0668號函) 。經詢債務人,其陳報該部分獎金係取決於客戶後續有無履約繳款而定,若客戶未依契約按月繳款,債務人即無法按月獲分發每月所應取得之續期佣金,然若有客戶於其中一月份多補繳積欠款項,債務人即會於該月份獲發放補繳金額部分之佣金。債務人販售之商品種類不同,購買不同種類商品之客戶會有不同分期繳款方式,佣金報酬的分發也是依照不同商品的繳款方式分期發放,客戶繳款與否亦會影響佣金分發,是未發獎金167,481 元,將來會因客戶未遵期繳款而無法獲分發續期獎金或加發獎金,並提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部分獎金明細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45 頁) ,堪可採信。而依債務人所提獎金分期明細,目前每月可獲2,252 元分期獎金( 加發獎金於契約滿期後始發放,且目前已有客戶未繳) ,是債務人以任職迄今所獲執行所得陳報每月薪資約15,000元,不足部分由其有固定薪資之配偶謝繼德負保證責任予以清償,尚稱合理。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844 元;,總清償金額為20萬4,768 元,清償成數為9.986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無其他收入,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附卷足憑(見消債更卷第27、42頁)。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20萬4,768 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2萬8,205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2萬8,205元(債務人自陳近年來無收入,由伊配偶支付家中開銷) 後,已無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自陳每月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本人及扶養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合計為1 萬2,100 元(包含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6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手機費1,500元、雜支900元勞保費用400元、健保費用800元、教育費用1,500元、安親費用400元),尚低於新 北市106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3,700元,且債務人既已有收入,則酌予分擔家中必要支出尚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再查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與債務人積欠債務之原因無涉,亦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至於債務人是否順利謀得兼職增加收入,乃屬無法明確衡量、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不得據以為更生方案條件盡力清償與否之判斷基礎。本件債務人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每月平均收入1 萬5,000 元,扣除必要支出1 萬2,100 元後,願將近全數納入更生方案清償,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每月末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844 元。債權人分配│ │ 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050,421 元 │ │4.清償總金額:204,768元 │ │5.總清償比例:9.986﹪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24,161 │727 │ ├──┼──────────────┼─────┼────────┤ │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9,500 │193 │ ├──┼──────────────┼─────┼────────┤ │ 3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71,839 │516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4,154 │242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5,992 │286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2,279 │267 │ ├──┼──────────────┼─────┼────────┤ │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1,496 │404 │ ├──┼──────────────┼─────┼────────┤ │ 8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1,000 │209 │ ├──┼──────────────┼─────┼────────┤ │ │合 計 │2,050,421 │2,844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 │ 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