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更一字第2號債 務 人 林美蕙即林依樺即林美惠 代 理 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裁定自民國104 年8 月26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債務人現任職於吳老師美容挽臉企業社,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 萬元,此有在職服務證明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9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第1 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6,773 元,第49期至第72期,因減少扶養費之支出,每期清償1 萬8,961 元,總清償金額為78萬168 元,清償成數為12.63%。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其預估解約金額為26萬2,990 元(見本院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9 號卷第140 頁),債務人願全數提出分72期,每期清償3,653 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53萬5,000 元扣除必要支出68萬8,080 元後已無餘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2 萬6,880 元,扣除醫療費170 元、工會費190 元、勞保費1,190 元、健保費743 元(見本院卷第88頁)、未成年子女李○○(00年00月00日生)之扶養費1 萬2,188 元,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 萬2,399 元,低於臺北市106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5,544 元,應認合理,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另未成年子女與債務人同住,債務人雖對前配偶李乾元即李坤育取得給付子女扶養費之執行名義,惟因李坤育名下除有一部16年車齡之汽車外,別無其他財產所得,而經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無結果,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 司執字第30694 號債權憑證,李乾元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第69頁、第93頁至第94頁),故該子女之必要生活支出由債務人一人負擔,要無不合,而其陳報每月支出扶養費1 萬2,188 元,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之標準,亦屬適當。又債務人因患有高脂質血症、筋膜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口瘡、局部骨關節病、過敏性鼻炎等病症,需固定回診治療,此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2頁、第90頁),足認債務人確有支出醫療費之必要。 ㈣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3 萬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 萬6,880 元,餘額為3,120 元,而債務人將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債務人願於未成年子女大學畢業後,將其扶養費納入清償,並將保單預估解約金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計清償72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 │ 。第1 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6,773 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金額│ │ (一)欄位所示。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8,961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 │ 如下貳可配金額(二)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6,175,329元。 │ │3.清償總金額:780,168元。 │ │4.總清償比例:12.63%。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 (一) │ (二) │ ├──┼────────┼────────┼───────┼───────┤ │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280,858 │ 308 │ 862 │ │ │公司 │ │ │ │ ├──┼────────┼────────┼───────┼───────┤ │ 2 │滙豐(台灣)商業│ 628,460 │ 689 │ 1,930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70,578 │ 516 │ 1,44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598,662 │ 657 │ 1,83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571,878 │ 627 │ 1,75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花旗(台灣)商業│ 1,834,525 │ 2,012 │ 5,633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1,433,768 │ 1,573 │ 4,402 │ │ │有限公司 │ │ │ │ ├──┼────────┼────────┼───────┼───────┤ │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58,884 │ 284 │ 79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97,716 │ 107 │ 3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 6,175,329 │ 6,773 │ 18,961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