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47號聲 請 人 苗豐強 代 理 人 林繼恆律師 陳昶安律師 相 對 人 賴比瑞亞商開隆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票( 減資後股數捌拾玖萬零捌佰壹拾貳股、減資後股票編號九七-NY-○○○○一一八) 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聲請意旨:相對人賴比瑞亞商開隆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前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300 萬元,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船公司) 普通股票( 票面記載:股東賴比瑞亞商開隆航業公司、股數148 萬9,605 股、面額1489萬6,050 元、股票編號96-NY-000015) 設質背書並交付與聲請人為擔保。嗣因上開股票經台船公司減資並申請轉撥集保,減資後股票編號改為97-NY-0000000 、股數為890,812 股。詎債務人上開借款遲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債權憑證、本票、股票、台船公司股票轉讓登記表、質權設定契約書、中船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台灣國際造船公司) 股票換發聲請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 年5 月27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陳述伊係於98年間向聲請人借款3,300 萬元,並提供伊所有股票編號96-NY-000015、股數1,489,605 股、面額14,896,050元之台船公司股票設質予聲請人,迄今並未清償任何債務等語,有相對人所提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依聲請人所提書狀為形式上審查,可認聲請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主文所示之質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