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王庶剛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內容三、第三期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其中保全薪資陸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部分之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民事裁定在卷足憑。惟債務人主張:其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之前保全薪資之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誤會前保全裁定內容而將應保全之薪資發放予債權人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放明細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詢問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並經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自本院裁定保全債務人薪資後尚有自第三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收受債務人扣押薪資等情查明屬實,則依上說明,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關於保全薪資部分之履行期限,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